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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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8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8631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務人 郭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穫B捌萬陸仟■癡晢■拾柒元,及其中■穫B肆萬■疇a肆佰■穫B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