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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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聲字第212號聲請人台灣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八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佰陸拾參萬參仟陸佰肆拾壹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臺幣263萬3,641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97年度存字第181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處分裁定、提存書、執行命令(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板橋地院97年度存字第1816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廖惠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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