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192號抗告人 陳忠福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1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陳忠福係以自己之名義對於本院96年度交聲字第1192號裁定提起抗告,此由卷附刑事抗告狀之當事人欄載明「抗告人陳忠福」及狀末具狀人欄由「陳忠福」簽名觀之甚明。惟本件裁定之受處分人係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此有本院交通事件裁定書1份附卷可稽,從而,陳忠福既非受處分人,其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抗告,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抗告。
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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