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55號公訴人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8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曾犯違反麻醉藥品管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民國82年6月30日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復自86年某月某日起,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奧地利製口徑九厘米之制式半自動手槍1枝、子彈8顆,同年11月3日下午5時15分許,持上開槍、彈在屏東縣○○鄉○○村○○街2之1號住處車庫內射擊4發後,不知何故竟持自己頭部射搫1發,致子彈貫穿頭部,經其母 李林素珠 發現,經送醫急救始未死亡,嗣經警在現場查扣手槍1枝、子彈
3顆,空彈殼5個,因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條第4項、第11條第3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94年11月13日在行政院衛生署立屏東醫院死亡,有戶籍資料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