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謝淑惠
馬那維帕維斯 被告 邱鈺峰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2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