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加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加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16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1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林碧玲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