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9號原告 林明章 被告 陳嘉雄
林鈺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3年
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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