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債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尤瑋琳
尤哲勳 尤瑋珍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欣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尤瑋婷尤瑋如尤瑋華尤哲緯潘秀花尤忠雄 間分割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9,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惟本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3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並請提出被告尤瑋婷、尤瑋如、尤瑋華、尤哲緯、潘秀花、尤忠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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