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曾夏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太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8,7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8,21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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