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被告 林玉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0,
7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0,7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林玉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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