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7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靜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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