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7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珮菁 被告 陳明宏 上列人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明宏住所固在高雄市,惟依原告提出兩造簽立之借據及約定書內容觀之,約定書第23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堪認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指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前,並未聲請以本院為其管轄法院,且經本院定期言詞辯論,亦未依期到庭辯論,而無不抗辯本院無管轄權之情形,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