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8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林承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壹仟肆佰叁拾伍元自民國107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承鑫於106年5月4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㈡債務人林承鑫自107年2月至107年3月共消費簽1,435元,但
於107年2月20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2,17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應收帳款入帳明細表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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