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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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7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俞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2,851元,及其中本金89,324元自民國107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俞君於民國93年06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05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42,851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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