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082號聲請人 曹景惠 即 曹天懷 之.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08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22733-4│45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51067-7│54│├──┼───────────────┼────────────┼────┤│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78044-4│18│├──┼───────────────┼────────────┼────┤│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26│├──┼───────────────┼────────────┼────┤│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46│├──┼───────────────┼────────────┼────┤│0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35│├──┼───────────────┼────────────┼────┤│0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25│├──┼───────────────┼────────────┼────┤│0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50│├──┼───────────────┼────────────┼────┤│0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28│├──┼───────────────┼────────────┼────┤│001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36│├──┼───────────────┼────────────┼────┤│001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38│├──┼───────────────┼────────────┼────┤│001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61│├──┼───────────────┼────────────┼────┤│001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5│├──┼───────────────┼────────────┼────┤│001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65│├──┼───────────────┼────────────┼────┤│001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6│├──┼───────────────┼────────────┼────┤│001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81│├──┼───────────────┼────────────┼────┤│001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88│├──┼───────────────┼────────────┼────┤│001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76│├──┼───────────────┼────────────┼────┤│001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93│├──┼───────────────┼────────────┼────┤│002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213│├──┼───────────────┼────────────┼────┤│002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234│└──┴───────────────┴────────────┴────┘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