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司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司字第268號聲請人 洪世輝 相對人惠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世輝
謝健群 洪資凱 藍秋代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審司司字第26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該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鈞院98年度審司司字第268號案件進行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惠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陽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據,主張其為惠陽公司之董事長,此足認聲請人就系爭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一節已盡相當之釋明,因之,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