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47號聲請人 吳宛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塗麗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該部分之聲請:
請 陳明 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陳明利息起算日(本件請求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計算利息,惟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欄均無記載)。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