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3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