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3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84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起訴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已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究屬自戕行為,惟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五年內又再犯本罪,足認毒癮甚深,悔意不堅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