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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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8號聲請人嘎琍可.米优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8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提出界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書以茲證明。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台幣(下同)7,5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720,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清償總額為720,000元,清償成數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24.08%。參諸更生程序之立法本旨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依此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整理債權債務關係,以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雖未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百分之百,惟審查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公允不應以清償成數為唯一考量,而應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支出狀況、及一切客觀情事綜合觀察。
(二)依債務人提出之界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書所示,債務人與其配偶吉拉拔右先生於該公司代理加工業務,98年3月至6月所得分別為:3月13,366元、4月34,312元、5月47,341元、6月41,679元。扣除差距過大之三月不列入計算債務人與其配偶之平均薪資共為41,110元,每人各20,555元,與債務人陳報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估收入每月20,000元大致相符,可認債務人對其收入並無隱匿。
(三)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估必要支出狀況,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每月12,400元(含租金、膳食、勞健保、電話費及水電瓦斯費用),並未逾越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四)查債務人名下尚有大都會人壽之金得利增額終身壽險及大都會人壽之永安保險二筆保險,其現值據債務人陳報分別為268,280元及31,340元,有債權人主張應將此二筆保單解約變現作為清償之用。惟更生程序屬重建型之債務清理程序,其立法意旨乃在使債務人得保有現有財產,並以最大清償能力償還債務,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又保險契約有其特殊性,乃在擔保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據此,本院不另將此二筆保險契約解約變現以供清償。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之金額:新台幣720,000元。││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八年內償還,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期7,500元,共計96││期,總計清償720,000元。││三、交付金額方式:債務人於每期之15日前,將每期應償金額,按確││定債權表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比例計算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額│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金額│├──┼────────┼─────┼──────┼─────┤│1│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08,620│272│26,112│││有限公司││││├──┼────────┼─────┼──────┼─────┤│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021,472│2,562│245,952│││公司││││├──┼────────┼─────┼──────┼─────┤│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40,038│2,358│226,368│││股份有限公司││││├──┼────────┼─────┼──────┼─────┤│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28,330│322│30,912│││股份有限公司││││├──┼────────┼─────┼──────┼─────┤│5│萬榮行銷顧問股份│645,523│1,619│155,424│││有限公司││││├──┼────────┼─────┼──────┼─────┤│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10,878│278│26,688│││有限公司││││├──┼────────┼─────┼──────┼─────┤│7│匯誠第二資產管理│35,581│89│8,544│││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990,442│7,500│720,000│└──┴────────┴─────┴──────┴─────┘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七、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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