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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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222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馨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3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政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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