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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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2號原告臺灣革命党法定代理人 李日盛 被告雲林縣選舉委員會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南投縣選舉委員會屏東縣選舉委員會臺東縣選舉委員會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宜蘭縣選舉委員會基隆市選舉委員會新北市選舉委員會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新竹縣選舉委員會苗栗縣選舉委員會臺中市選舉委員會金門縣選舉委員會澎湖縣選舉委員會臺南市選舉委員會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連江縣選舉委員會嘉義市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前當事人間請求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洪碧雀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鎧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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