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永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違約金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龔紀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