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卓文致 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澳商(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李品穎 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何建慶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鍾嘉凌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柯正崑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 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000元,總清償金額504,
000元,清償成數19.76%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3司執消債更37號函通知13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表示意見,除附表編號5、7、9、12之債權人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債權人及其所代表債權額(58.17%)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其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於居億企業社擔任外派施工人員,每月收入新台
幣(下同)27,000元,每年有年終奬金約6,000元,業據債務人陳稱明確,並有員工在職證明書附卷可證,債務人全年所得為330,000元【(27000×12)+6000=330000),平均每月所得為27,500元(000000÷12=275001)。
㈡另債務人現租屋居住,每月租金6,500元(含管理費800元
),並有未成年子女翁○帆(00年生),卓○薰(00年生)須扶養,有戶籍謄本及租賃契約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債務人及未成年子女生母甲○○均無可供居住之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有租屋居住之必要,且其主張每月租金及管理費共6,500元亦未逾其所居住之屏東縣屏東市之一般租金行情,尚稱合理,該租金由債務人與甲○○平均分擔,每人每月3,250元,其未成年子女,均尚未成年,亦顯有受扶養之必要,其子女之扶養費由債務人與甲○○平均分擔,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標準,債務人應分擔扶養費10,869元(10869×2÷2=10869)。
㈢按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僅有保單解約金31,383元,無其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28日回函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且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7,500元,扣除每月應負擔之租金3,250元、子女扶養費10,869元後,僅餘13,381元作為自身生活費之用,而自身生活費若以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標準,則債務人每月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2,512元,惟債務人每月所提之更生方案金額已高於前開餘額,債務人已將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全部餘額作為更生方案之用,其所提之更生方案顯已盡力。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力,復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7,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9.76%││5.債務總金額:2,550,455元││6.清償總金額:504,0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且債權金額比率大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445,045│17.45%│1,221│87,912│││股份有限公司│││││├──┼────────┼─────┼─────┼──────┼─────┤│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6,794│3.8%│266│19,152│││有限公司│││││├──┼────────┼─────┼─────┼──────┼─────┤│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81,810│3.21%│225│16,200│││股份有限公司│││││├──┼────────┼─────┼─────┼──────┼─────┤│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9,691│1.56%│109│7,848│││股份有限公司│││││├──┼────────┼─────┼─────┼──────┼─────┤│5│澳商(台灣)商業│57,978│2.27%│159│11,44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台灣中小企業銀行│74,320│2.91%│204│14,688│││股份有限公司│││││├──┼────────┼─────┼─────┼──────┼─────┤│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52,761│2.07%│145│10,440│││股份有限公司│││││├──┼────────┼─────┼─────┼──────┼─────┤│8│板信商業銀行股份│92,983│3.65%│255│18,360│││有限公司│││││├──┼────────┼─────┼─────┼──────┼─────┤│9│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06,919│4.19%│293│21,096│││有限公司│││││├──┼────────┼─────┼─────┼──────┼─────┤│10│萬泰商業銀行股份│368,715│14.46%│1,012│72,864│││有限公司│││││├──┼────────┼─────┼─────┼──────┼─────┤│1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58,198│10.12%│708│50,976│││股份有限公司│││││├──┼────────┼─────┼─────┼──────┼─────┤│1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849,482│33.31%│2,332│167,904│││股份有限公司│││││├──┼────────┼─────┼─────┼──────┼─────┤│13│新光行銷股份有限│25,759│1.01%│71│5,112│││公司│││││├──┼────────┼─────┼─────┼──────┼─────┤││總計│2,550,455│100%│7,000│50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