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張仁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定李紀均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塗銷被告李金定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上抵押權設定登記,而該2筆土地依最新公告現值,有如附表所示之價值,其所共同擔保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有土地登記謄本(見補字卷第7-10頁)在卷可佐。本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顯然少於供擔保之物即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價額,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表│├─┬─────────┬───────┬─────┬───┬───────┬──────┤│編│土地│104年1月公告現│土地面積│權利範│價額│總計││號││值/平方公尺(│(平方公尺)│圍││(新臺幣)││││新臺幣)│││││├─┼─────────┼───────┼─────┼───┼───────┼──────┤│1│臺南市○里區○○段│1,600元│2,201│全部│3,521,600元││││107地號土地│││││5,612,600元│├─┼─────────┼───────┼─────┼───┼───────┤││2│同段206地號土地│3,000元│697│全部│2,09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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