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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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陳莉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莉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莉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01年4月30日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01年7月3日栗警偵字第1010014576號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1年7月1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014073859號函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林慧英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