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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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富英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63號、101年度執字第3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富英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蘇富英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千元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10.04│101.02.14│101.03.12下午15許│├──────┼────────┼────────┼─────────┤│偵查(自訴)│台中地檢100毒偵│台中地檢101毒偵│台中地檢101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3914號│741號│第741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101沙簡73號│101沙簡第262號│101沙簡第2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2.09│101.05.16│101.05.16│├─┼────┼────────┼────────┼─────────┤││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101沙簡73號│101沙簡262號│101沙簡262號││判├────┼────────┼────────┼─────────┤│決│判決確定│101.03.12│101.06.18│101.06.18│││日期││││├─┴────┼────────┼────────┼─────────┤│備註││編號2、3定應執行│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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