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36號上訴人旭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96年6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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