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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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23號原告 陳永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進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二、被告徐進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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