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28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
柒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經查
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
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