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28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
柒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經查
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
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