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255號原告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林文賢 被告明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建中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光泉食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