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 李葉阿梅李榮麟 之承受訴訟人)
李衍科 (李榮麟之承受訴訟人) 李衍宗 (李榮麟之承受訴訟人) 李衍政 (李榮麟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鈴 (李榮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廖順利 被告 廖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葉阿梅、李衍科、李衍宗、李衍政、李秀鈴為原告李榮麟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李榮麟於民國102年8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李葉阿梅、李衍科、李衍宗、李衍政、李秀鈴為原告李榮麟之繼承人,有原告李衍科等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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