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70號聲請人 陳仁童 上列聲請人陳仁童因與相對人 謝敏娟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仁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系爭票號WG0000000號本票原本到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謝敏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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