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104號原告 王美 薏
王正祥 林正宸 王美婷 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善真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 律師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柯伊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欄」、「主文欄」中(即判決書第1頁倒數第6行;第2頁第11行、第19行、第22行)「王美『蕙』」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美『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家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