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08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正昌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70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程序為之(原案號:
101年度簡字第1680號), 爰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徐正昌基於侮辱 齊克凡 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月9日,在其位在彰化縣彰化市○○街○○○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電子信箱「neomidd@hotmail.
com.tw」登入水色小築網站之網路空間(網址:http://neomidd.blogpost.com),在不特定多數網友得以共見狀況下,發表「andyhahaha你要我罵你?OK啊,我長這麼大沒看過這種要求。你這個雜碎竟然拿 恰特 CYBERLANCER笑我的梗,轉貼到噗浪上去,然後我問你那是什麼,你這個無恥的傢伙竟然可以講說那是恰特笑我的梗,還講得很快樂。就因為看到你這種醜態,我才徹底對你死心,把你從我噗浪好友除名,我有公開講嗎?不好意思,今天是第一次。然後你這個廢物在被我遺棄後,完全沒反省你自己的錯,竟然就趁著kilard的事情,在 巴哈恰特 上大肆嘲笑我,甚至直接對我罵髒話,你說你是讀法律的?哈,知法犯法的廢物。」等語,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辱罵以「andyhahaha」為帳號之齊克凡,足以貶損齊克凡之人格名譽。另於101年1月18日,在上開住處以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登入水色小築網站之網路空間(網址:http://neomidd.blogpost.com),於不特定多數網友得以共見狀況下,以「垃圾ANDYHAHAHA」、「廢物」、「混帳東西」、「操你媽的」等語,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辱罵以「andyhahaha」為帳號之齊克凡,足以貶損齊克凡之人格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與告訴人齊克凡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本案被告所涉公然侮辱罪嫌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彰化簡易庭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於101年
9月17日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于人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石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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