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46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