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聲請指定管轄,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提起異議,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是抗告人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前揭裁定為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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