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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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酌定探視方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29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探視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亦各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探視方式,核此聲請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新臺幣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98年8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1紙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