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關於「新台幣貳萬肆貳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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