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0號原告甲○○
7弄27被告乙○○原名 曹幼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