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16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聰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速偵字第417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賴聰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賴聰明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補充「賴聰明無機車駕駛執照」,並補充證據「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被告賴聰明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因酒後駕駛犯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9年6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且被告除有構成累犯之前案犯行外,前於106年間曾有酒後駕駛犯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16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業已執行完畢,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今猶為本案之酒後駕駛犯行,足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本案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本案所為已係第3次酒後駕駛犯行,顯見其素行不佳,更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於酒後體內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1毫克,且無駕駛執照之狀況仍執意上路,顯欠缺守法觀念及自制力,所為實屬不該;惟以其未曾肇禍,並無造成任何實害,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元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4176號被告賴聰明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聰明前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於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9年6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自110年10月28日13時許起至同日14時許止,在臺中市大里區西湖路之工地內,飲用啤酒2罐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而於同日16時30分許,騎乘牌照號碼KVO-556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家。嗣於同日16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因未戴口罩且面露酒容,經警予以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於同日17時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聰明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書、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檢察官鄭珮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廖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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