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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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35號聲請人即被告 唐生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生峻提出新臺幣捌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失業生活困難,才一時鬼迷心竅竊取他人財物,希望能讓被告返家安頓小孩,今後定會準時出庭,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唐生峻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竊盜罪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8,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