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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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沄龍
李玉卿陳瑩美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陳瑩美告訴被告黃沄龍、李玉卿傷害;告訴人李玉卿告訴被告陳瑩美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黃沄龍、李玉卿、陳瑩美3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即告訴人陳瑩美已與被告黃沄龍、被告即告訴人李玉卿達成調解,告訴人陳瑩美、李玉卿並分別於民國100年4月22日、同年4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0年度司員調字第30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參,爰依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