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68號聲請人 孫國政 非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相對人 魏梅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魏梅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孫國政(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魏梅妹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魏梅妹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母,因思覺失調症,現已不能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倘未達監護宣告程度者,請求改為輔助宣告,併選定聲請人為其輔助人等語,且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影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法院對監護宣告之聲請,認有輔助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亦有明文。
經查: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於鑑定人即亞東紀念醫院 林育如 醫師面前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相對人對本院詢問其姓名、年籍、目前與何人同住、親屬狀況、總統為何人等問題均能切題應答無誤等情,有該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可知相對人並非完全不能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復依鑑定人林育如醫師鑑定結論,認為「綜合以上所述,魏員之診斷應為『思覺失調症』,目前仍有明顯且系統化之被害妄想。魏員不具病識感,雖然藥物能有效減輕但無法完全消除其症狀,且因魏員服藥後因抗精神病藥物引起巴金森氏症、靜坐不能等副作用明顯,臨床上亦無法調高劑量,僅能維持其情緒穩定而不致對其妄想反應過大的狀態。魏員目前雖然記憶力尚佳,言語理解與表達能力可,然因其生活大部分都被妄想所佔據,導致其對事物的判斷能力恐受其妄想系統影響而嚴重扭曲,且魏員注意力持續度不佳,影響其對完整訊息之接受能力。因此鑑定人認為,其受意思表示與辨識意思表達之效果之能力皆受疾病影響而有明顯障礙,其對於財產之重大管理處分或法律訴訟、行政流程、契約(包括醫療契約)、票據簽訂事務等需皆他人經常性之協助為宜。觀察魏員之病程、治療狀況與思覺失調症之疾病本質,其恢復的可能性低。依魏員之功能,建議為輔助宣告」等情,此有該醫師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為憑。本院綜上事證,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僅顯有不足,未達完全不能程度,有輔助宣告之必要。又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女,有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三、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其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並經相對人親屬均表同意,有戶籍謄本及同意書等件在卷可參,足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可善盡保護相對人權益之責任,爰依上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四、末者,由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再參酌同法第1113條之1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1099條及第1099條之1、第1103條第1項規定,亦即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不由輔助人管理,輔助人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並無規定應與經法院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故本件毋庸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至聲請人以其為照顧相對人不得已實已多次向任職之新北市立三峽國民中學申請留職停薪,為此請求本院酌給其報酬云云,惟在本件裁定尚未確定前,聲請人未必即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縱本件確定後,因相對人雖受輔助宣告,但對其財產仍有處分權,報酬之金額自應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意見,是聲請人應待本件裁定確定後再提出請求報酬之聲請為是,均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