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債權人 趙嘉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芬玲 、 胡石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有無提示及提示日為何?如未提示,請釋明請求債務人胡石華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洪芬玲、胡石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