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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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原告 劉燕 被告 郭澤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3號,嗣已改分為10
6年度交簡字第84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