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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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3號原告 陳瓊姿 被告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
林火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上開裁定於104年12月9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後厝派出所,並於同年月19日生合法送達於原告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