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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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號
調解筆錄原告 翁楠 家被告 林志承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87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上午9時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翁楠家被告林志承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翁楠家被告林志承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元,於民國105年1月
5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1878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翁楠家被告林志承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