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錦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錦雲│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7078││5月27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錦雲│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70633││5月27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錦雲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96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26日止累計89,063元正未給付,其中37,078元為本金;51,90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錦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26日止累計675,438元正未給付,其中270,633元為消費款;401,20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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