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47號
調解筆錄原告 鄭傑宇 被告 杜傳進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47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7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下午3時4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鄭傑宇被告杜傳進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鄭傑宇被告杜傳進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玖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至民國103年10月3日止),給付方法:被告所屬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0日前肆拾ꆼ萬元給付原告;餘額陸萬元,被告於103年11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均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鄭傑宇。
二、原告願 宥恕 被告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78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鄭傑宇被告杜傳進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